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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關于如何認定開工日期的規(guī)定, 雙方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有爭議的,原則上以開工報告作為認定開工日期的依據(jù),但有其他證據(jù)能夠推翻開工報告的除外;沒有開工報告又無法查清實際開工日期的,應根據(jù)合同約定認定開工日期;是否辦理施工許可證不影響開工日期的認定。地方法院對于開工日期原則上以開工報告、開工通知或開工令為依據(jù)沒有異議。建設工程開工日期又稱為開工時間,是指建設工程開始施工的日期,也是工期計算的起點。工程開始施工并不等于施工人員第一天進入施工場地,從簽訂施工合同到工程開工中間有三通一平、人員設備材料進場、測量定位放線等一系列過程。
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開工日期為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fā)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二)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三)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未發(fā)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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