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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采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2、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4、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可以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法律依據:《會計法》
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會計法》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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