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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工資。員工已經(jīng)入職,和用人單位已經(jīng)建立了勞動關系。首先,確立勞動關系成立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勞動者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而不是諸如童工、在校學生或已退休人員等人員。而用人單位也應當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須經(jīng)過注冊批準設立的合法組織。這些主體資格的認定在立案受理時就已經(jīng)過一定審查。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勞動關系標準在管理上的隸屬屬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工作期間是管理被管理的角色特征,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其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之日起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根據(jù)上面的法律條文結合本案分析,員工雖然在培訓期間尚未為單位提供正式意義上的勞動,但是從公司對員工進行崗前入職培訓的目的來看,顯然是為了達到從事公司崗位工作的要求,能夠更好地適應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更大的價值,所以從總體來看,這些培訓構成了公司經(jīng)營活動的一部分。其次,在培訓期間,員工與公司是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員工須接受公司的指揮接受培訓,雙方屬于從屬關系。綜上所述,員工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員工在入職培訓期應獲得工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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